编辑: QQ215851406 | 2016-10-26 |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 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 事实、数据或结论,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 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 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5、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 具法律意见书;
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 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 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并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 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二、法律意见书中简称的意义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股份公司、海龙股份:指江苏海龙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挂牌的 主体;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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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龙有限:指海龙核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原名海龙艾默生(镇江)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前身;
5、亿致投资:指镇江亿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
6、海核投资:指镇江海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的股东之一;
7、镇江高投:指镇江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之一;
8、海捷津杉创投:指湖南湖大海捷津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之一;
9、新时代证券: 指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聘请的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
10、立信会计: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
11、《审计报告》 :指立信会计于
2014 年9月5日对公司
2012 年12 月31 日、
2013 年12 月31 日、
2014 年7月31 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
2012 年度、
2013 年度、
2014 年1-7 月的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的 《审计 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4]第510426 号) ;
12、《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3、《业务规则》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14、公司《章程》 :指经
2014 年9月9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江苏海龙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5、报告期:指2012 年度、2013 年度及
2014 年1-7 月;
16、本次挂牌:指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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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7、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本次挂牌已依法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4 年9月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纳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 、 《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 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具体事宜的 议案》 ,并决定将前述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