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6-10-29 |
3、本公司与北人集团签订《北人集团公司与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销 售代理合同》 ,北人集团委托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其提供的相关印刷设备,每 年代理销售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仟陆佰万元($26,000,000) ,合同有效期 自2013 年4月1日至
2014 年3月31 日.本公司与北人集团协商确定代理销售 产品的结算价格,超出结算价格以上的部分全部归本公司所有.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将部分闲置办公楼及厂房租给北人集团使用,租金参照市场价格, 未对上市公司形成不利的影响. 此关联交易不损害本公司利益及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由于本公司上市之初商标未作价入股,而 北 人牌 商标为行业内著名商标,为本公司产品销售而签订.此协议是从以前年度 延续而来,按照1993年上市之初约定的金额,本次核心内容未作修改,因此不会 因为重新履行签订程序而影响本公司的经营和业绩.
3、本公司利用自己的销售网络代理销售北人集团产品可以为本公司带来收 入, 与北人集团的交易未对上市公司形成不利的影响.此关联交易不损害本公司 利益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本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协议,这是对 本公司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规范. 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在审议和表决的过程中,针对本公司持续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张培武先 生、滕明智先生、吴东波女士、李升高先生、魏莉女士回避表决.该等关联交易 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以及经董事签字的会议记录;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办公室及生产厂房租赁合同》;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5、《北人集团公司与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7月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