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6-10-29
1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滨建法字〔2010〕1 号 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 办,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 《滨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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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 机、 施工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 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设备 (以 下统称 建筑起重机械 )等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 滨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 记的主管部门, 委托滨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建筑起重机 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区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 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备案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 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 (以下统称 产权单位 )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本单位 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的设备备案手 续.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3 的单位(以下简称 安装单位 )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 或拆卸活动相关事项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 部门进行的书面告知. 使用登记是指,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建筑施工现场投 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 理部门进行的动态登记. 第五条 准予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 由滨州市建筑施工 安全监督站统一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标志. 备案登记标志,由产权备案铭牌(铭牌样式,见附件 1)和 使用登记标签(登记标签样式,见附件 2)两部分组成,全市统 一样式.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 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第七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滨州市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 应向滨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 手续. 第八条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 设备产权 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3) ;

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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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 合同、协议等;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 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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