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6-10-29 |
9、滨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规定的其他资料. 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提交第 八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条 滨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向产权单 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证书式样见附件 4)和产权 备案铭牌. 设备产权备案编号,按建设部规定的统一编号规则(见附件 5) ,实行一机一号,直至设备报废.
5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应置于或附着于建筑 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并安装牢固和容易更换使用登记标签.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办理产 权备案手续:
1、属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 继续使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规定第十二条
1 至5项所列情形 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
已备 案的,应当向滨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到滨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办 理备案注销手续.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 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 案手续.
6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达到国家公布的限制使用目录中 规定的出厂年限,需延长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在出厂年限期 满前
1 个月向滨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申请产权备案延期, 并 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延期申请表(附件 6) ;
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3、省级以上具备相应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第十六条 安装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2、安装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
6、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租赁的设备, 还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以及出租单位
7 出租前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 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