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6-10-29 |
10 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外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市使用,由工程所在 地建筑工程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 记手续,并建立临时档案. 第三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达到以下使用年限的, 由省级及 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一)630kN.m 以下(不含 630kN.m) 、出厂年限超过
10 年 (不含
10 年)的塔式起重机;
(二)630―1250kN.m(不含 1250kN.m) 、出厂年限超过
15 年(不含
15 年)的塔式起重机;
(三)1250kN.m 以上、出厂年限超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