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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11 月 北京 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43 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 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 号),我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 编制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
1992 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以下简称《92 指标》) 进行修订.
我部委托上海市教委具体承担《92 指标》修订工作,上海市教委成立了修编组.我部发展规划 司组织修编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和实地调研,对搜集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 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的意 见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筑面积指标共分三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 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本次修订主要变更的内容为:调整高校办学规模、学科结构比例及各项校舍 建筑面积指标;
增列艺术院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单列了师生活动用房指标;
取消了教工住宅指标. 各单位在执行本指标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教育部发展规 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
37 号,邮编 100816). 本指标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林红、奚道章、欧阳瑶章、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甘建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 标2)
第一节 一般规 定2)
第二节 教室4)
第三节 实验 室4)
第四节 图书 馆5)
第五节 室内体育用 房6)
第六节 校行政办公用 房7)
第七节 院系及教师办公用 房7)
第八节 师生活动用 房7)
第九节 会堂8)
第十节 学生宿舍(公寓)8) 第十一节 食堂8) 第十二节 教工单身宿舍(公寓)8) 第十三节 后勤及附属用 房9)
第三章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 标10)
第一节 一般规 定10)
第二节 高职高专院校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 标11) 附录一 大学、专门学院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 标14) 附录二 大学、专门学院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函授部用房建筑面积指 标………………(15) 附录三 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 标16) 附录四 高职高专院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 标18) 附录五 术语 (20) 附录六 本指标用词和用语说 明21)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条文说 明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 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 积指标. 第二条 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 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 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