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6-11-02

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 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 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 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 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 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 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校园工程 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 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

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 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 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 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 下列三项用房, 学校如有需要, 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农林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农林学院的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 属用房;

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地;

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

师范院校的附中、 附小、附属幼儿园.

(二)、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库或棚.

(三)、采暖地区供暖的锅炉房.

四、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必 须配备的十二项校舍用房建筑面积指标,采用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

实验室、图书馆二项校舍用房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全日制在校硕士、博 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见 附录一)、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设计院(所)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 (见附录二)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相关人员数为基本参数;

第十一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

1 设定的办学规 模(自然规模)分别制定. 表1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5000 3000

2000 10000

5000 5000 一般院校

20000 体育院校

8000 艺术院校

8000 注:一般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院校. 第十二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按表

2 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 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 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 标.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

2 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 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 表2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 学校类别 学科结构比例 学校类别 学科结构比例 文法类 60% 理工类 60% 综合大学(1) 理工类 40% 综合大学(2) 文法类 40% 文法类 45% 医学类 90% 理工类 40% 医药院校 文法类 10% 艺术类 10% 财经、政法院校 文法类 100% 师范、民族院校 体育类 5% 外语类 90% 理工类 70% 外语院校 文法类 10% 理工院校 文法类 30% 体育类 90% 理工类 70% 体育院校 文法类 10% 农林院校 文法类 30% 艺术院校 艺术类 100% 注: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法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经济学、 管理学. 第十三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按非采暖地区的多层或 少量低层建筑计算, 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 4%~6%. 第十四条 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宜符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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