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6-11-02 |
2014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 235,862,347.50 元, 占公司当年营业总收入的 95.28%;
2015 年1月至
8 月主营业务收入为 147,330,447.25 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总收入的 94.07%.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业务明确,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
第二章 2.1 条第
(二) 项之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中国・青岛市香港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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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1)申请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公司法人治理架构, 治理机制健全. 申请人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等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 策管理办法》、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等公司治理规章制度. (2)申请人自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机构运行良好,高级管理人员能够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3)根据《审计报告》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设有独立财务部 门进行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货币流量. 2.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1)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确认,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开展经营活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声明,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除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事项之外, 公司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 罚案件的情况. (3)根据申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申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报告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治理结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在报告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业务规则》
第二章 2.1 条第
(三)项之规定.
(四)公司的股权明晰,股票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