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6-11-04

3 3 总平面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总平面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的和谐,重视生态环境的建 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3.1.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还应执行上海市相关规划管理的规定. 3.1.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设置标准》DGJ 08-55 的要求,配置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中心城区以内的可 以结合周边配套条件,利用已有设施. 3.1.4 总平面中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场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 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 08-20 的要求. 3.1.5 居住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中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特殊使用要求. 3.1.6 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设置的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及老年人和儿童的活动场地. 3.2 交通 3.2.1 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垃圾车和居民小车的通行, 并符合防灾救灾的要求.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 的要求. 3.2.2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 设置标准》DG/TJ 08-7 配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应配 置充电基础设施. 3.2.3 地下机动车库宜设置地下一层,地下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总车位数的 60%. 3.3 住区环境 3.3.1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间距和日照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3.3.2 场地内风环境应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建筑主立面应面迎上 海市夏季主导风向. 3.3.3 绿地率应符合上海市绿化管理及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绿地率不应低于 35%,集 中绿地率不作为限定性指标,但应确保社区公共绿地按规定建设. 3.3.4 居住区域应进行景观设计,景观设计宜以植绿为主.保障性住房不应设置采用自来水

4 为水源的人工水景观. 3.3.5 绿化设计应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每100m2 绿地面积中,配置乔木不应 少于

3 株,灌木量不宜少于

10 株. 3.3.6 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应采用透水铺装.

5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保障性住房应为成套性住宅,标准应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住水 平相适应,符合本市中低收入居民的家庭构成、生活习惯,满足安全、适用、卫生等生活 起居的基本要求. 4.1.2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装配式结构体系,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的设计,选用标准化户型 和预制构件. 4.1.3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 BIM 技术进行辅助设计,宜在设计之初商定设计、施工、运维等 各阶段的信息模型交换原则和传递的格式. 4.1.4 十二层及以上的保障性住房,不应采用设置连廊的方式减少单元电梯的设置. 注:每单元每层不超过两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敞开空 间)的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 4.2 套型4.2.1 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的分户界限应明确,每套住宅内宜采用大空间的结构形式,便于 空间灵活分隔. 4.2.2 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基 本空间,各功能空间可不独立封闭.套内宜设壁柜. 4.2.3 套型设计应按上海家庭结构(家庭人口组成、家庭代际关系)特点和家庭生活的行为 模式为基本因素,提供相适应的套型.在中心城区外有Ⅰ型、Ⅱ型、Ⅲ型三类套型.在中 心城区内有Ⅰ型、Ⅱ型两类套型.各套型的可分居住空间数,不宜小于表表 4.2.3 的规定. 表4.2.3 保障性住房家庭结构与套型分类、套型模式 套型可分 居住 空间 数 套型模式 家庭结构 人数单生家 庭 夫妻家 庭 核心家 庭 主干家 庭Ⅰ型1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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