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6-11-04 |
1
2 双人卧室+起居、餐厅 2~3 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 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 Ⅱ 型3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 3~4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 双人卧室兼起居+单人卧室+餐厅 Ⅲ 型4双人卧室+2 X 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 4~5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
2 X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餐厅 5~6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
6 4.2.4 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应采用按套型分类规定等同的套内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按不同住 宅高度区分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二者相结合的双重控制标准,套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表 4.2.4 的规定;
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 4.2.4 的规定. 表4.2.4 保障性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住宅层数或高度 楼电梯设置规定 套内建筑面积 m2 套型建筑面积 m2 Ⅰ型 Ⅱ型 Ⅲ型 Ⅰ型 Ⅱ型 Ⅲ型 ≤33m 开敞或封闭楼梯间一座、 客梯一台
40 54
63 52
72 92 33m>
建筑高度≤54m 防烟楼梯间一座、 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
55 75
95 54m>
建筑高度≤100m 防烟楼梯间二座(或剪刀楼梯间一座) 、 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
58 78
98 注:表内的建筑面积均为标准层的建筑面积,包括保温层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应等于标准层专有部位边界墙体中心线所包围的水平面积、专有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套型建筑面积应等于标准层各套套内建筑面积、套型分摊面积之和. 4.2.5 保障性住房北向居室及卫生间、厨房间不应设置凸窗,南向居室不宜设置凸窗. 4.3 卧室、起居室(厅) 4.3.1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 9m2.
2 单人卧室 5m2.
3 单人卧室兼起居
12 m2.
4 双人卧室兼起居
15 m2. 4.3.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 m2. 4.3.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布置家具的墙面 直线长度宜大于 3m. 4.3.4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 4.4 厨房4.4.1 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应符合Ⅰ型不应小于 4.0m2,Ⅱ型、Ⅲ 型不应小于 4.5m2. 4.4.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灶台、操作台、并预留冰箱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备位置. 4.4.3 单排布置操作台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50m;
双排布置操作台的厨房其两排操作台间 净宽不应小于 0.90m. 4.4.4 厨房宜配设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上.
7 4.4.5 厨房宜设置排油烟道.采取防止油烟废气倒灌的有效措施后,厨房油烟和废气可采取 水平排放. 4.5 卫生间 4.5.1 卫生间应保证为满足沐浴、用厕、盥洗需基本功能空间. 4.5.2 卫生间应配置浴缸(或沐浴盆) 、座便器、盥洗盆三件基本卫生洁具,或为其预留设 置位置及条件. 4.5.3 设置淋浴盆或预留其位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5m2.设置浴缸的卫生间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 3m2. 4.5.4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直接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卫生 间可采用具有止逆效果,防止浊气倒灌的出屋面住宅垂直排气系统. 4.5.5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4.5.6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6 阳台4.6.1 保障性住房生活阳台应设计为封闭型,单套住宅的生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 5.50m2. 4.6.2 保障性住房应设置安装空调室外设备的座板,空调板不应放置在阳台内. 4.7 层高、净高 4.7.1 保障性住房层高宜为 2.80m. 4.7.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不应低于 2.10m,且局部净高 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4.7.3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