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6-11-08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15条 强制性内容 本文本规划内容对应的强制性规定包括:

1、规划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规定;

2、规划各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地块容积率) ;

3、规划各地块允许的建设高度;

4、规划各地块允许的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5、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第16条 强制性内容的一般规定

1、强制性内容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条 件的主要依据.

2、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 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 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3、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17条 容积率

1、 工业用地下限指标为 0.9, 上限指标为 2.5;

其余用地为上限指标, 地块拟建项目的容积率不得超过地块控制图则的规定指标.

2、容积率控制必须与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控制配合实施.

3、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如果大地块划分为小地块,在不超出地块建 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作适当调整,并将 调整结果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18条 建筑密度

1、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为下限指标,其余用地建筑密度为上限指标, 地块内建筑密度不得超过地块控制图则的规定指标.

2、若实际需要,须调整地块的建筑密度或地块划分有所变动时,则 建筑密度控制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并将调整结果 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19条 建筑间距

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卫生间距要求、消防要求、环保要求、 道路交通和管线埋设要求外,同时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相关规定.

2、平行或垂直布置(见附图 A)的住宅建筑之间以及住宅建筑山墙之 间的最小间距(见附图 B)应符合表

1 规定.

3、公共建筑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控制要求上减少 10%,同时必须满足消防及各专业规范要求. 表1: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 低、多中高层(在南侧) 高层(在南侧) 平行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平行布 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南北东西 有窗无窗 南北东西有窗 无窗大田经济开发区均溪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4- 低、 多 中高 层 (在 北侧)

12 山地 城市

9 8

7 按消 防间 距要 求控 制24

15 13

12 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平原 城市

12 10

9 高层 (在 北侧)

16 15

13 12

28 20 山地 城市

15 13 平原 城市

18 15 注:

1、本表中的最小间距指相邻两栋建筑的最窄距离,为保障住宅建筑通风、消防、视 觉卫生间距的最小距离.

2、两建筑夹角小于等于

45 度时为平行布置,大于

45 度时为垂直布置.

3、垂直布置时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 16m,视为平行布置.

4、东西向布置是指建筑主要朝向面走向与南北向夹角小于

45 度.南北向布置是指建筑 主要朝向面走向与东西向夹角小于或等于

45 度.

4、挡土墙或护坡与住宅建筑、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 足日照、消防要求,其最小间距按以下控制: 1)高度大于 2m 小于 6m 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 水平距离不小于 3m,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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