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6-11-09 |
2019 年5月14 日 星期二 责任编辑 金勇E-mail:fzbjiny@126.
com www.shfzb.com.cn 法治报记者 夏天 家里遇到 水滴石 穿 的糟心事, 不仅是一 家独愁, 也容易让楼下的 邻居遭受连累. 最近, 杨 浦区新江湾城街道就有两 户业主, 为此产生了纠 纷. 这起表面上看似并不 复杂的相邻权纠纷, 其实 背后却有大门道. 【 事件起因】 原来, 住在顶层的
12 楼业主, 曾经在楼顶露台搭建阳光房. 去年, 经有关部门认定, 该阳光房属 于违法建筑,
12 楼的业主便对阳 光房进行了拆除, 并对拆除的露台 重新进行了修复. 本以为, 一切都 可以归于平静, 没想到在拆除阳光 房后, 楼台开始漏水, 这就让
11 楼住户遭了秧. 由于该小区每栋楼 的顶层都是单户跨层结构, 除了顶 楼的
12 楼, 以下其余楼层都是两 户人家,
12 楼漏水的阳台下面正 对着
11 楼其中一户业主的客厅.
11 楼业主表示, 家里天花板 已经被雨水泡得起皮了, 夏季多 雨, 必须赶紧把漏水根源解决, 否 则损失越来越大.
12 楼业主的观点则是, 能理 解11 楼的心情, 上次拆完阳光房, 已经花钱进行了认真修复. 当然, 这回也愿意再次出部分钱进行维 修. 可是万一自掏腰包修补完, 以 后再继续漏水, 是不是还会找我们 呢? 此外,
11 楼业主还披露, 听 说其他楼也存在顶层漏水的现象, 开发商是不是可以负责? 对此物业认为, 一方面
12 楼 业主之前建过阳光房, 开发商肯定 会认为是违法建筑拆除破坏了露台 防水, 不会轻易承认是自身问题;
另一方面, 房子已过保修期了, 开 放商应该不会管的. 【 调解经过】 11楼业主的困惑, 得到了街道 公共法律服务站 高手 前来助阵.
3 月25 日, 新江湾城街道某 社区居委向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发 出 求助信号 , 希望调解员和社 区法治专员能够参与到本小区一起 因房屋漏水造成的相邻权纠纷当 中, 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援. 为保证调解工作有效进行, 社 区法治专员和调解员联系居委干部 协调时间, 确保纠纷双方的业主和 物业工作人员全体到场. 针对各方 分歧所在, 社区法治专员和调解员 同双方当事人、 物业公司进行了逐 一梳理与解释说明. 法治专员和调 解员表示, 尽管楼顶露台靠近
12 楼业主房屋, 但露台仍属于房屋公 共部位, 在房屋保修期已过的情况 下, 如得到相应比例业主同意, 可 以使用维修基金对露台漏水点进行 修复. 不过, 考虑到
12 楼业主曾 经搭建并拆除阳光房,
12 楼业主 也将承担部分责任. 讲到可以使用公共维修基金, 调解员察觉到到物业工作人员面露 难色, 便立刻询问物业是否存在困 难. 经询问得知, 该小区业委会尚 未成立, 恐怕暂时不能动用维修基 金. 法治专员和调解员思索片刻, 提出了另外一套方案, 即在业委会 成立前, 先通过物业和居委向相关 业主发出维修基金使用征询函, 征 询各业主对于使用维修基金修补露 台的意见, 如果超过三分之二的业 主同意使用维修基金, 则由
12 楼 业主先行垫付露台维修费用, 待业 委会成立后, 再按照合法程序相关 业主申请启动维修基金, 如果同意 的业主达不到比例, 再商讨其他解 决办法. 方案提出后, 得到了在场 双方当事人和物业的认同. 座谈结束后, 物业马上起草准 备征询函, 征询本栋楼业主意见. 在发出征询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