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6-11-11 |
销售电器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金属 材料;
提供制药机械维修、技术咨询服务;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3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为刘祥华、罗国强、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郑国胜、 彭勋德、黄盛秋、潘林、李三元、王敏、刘芳喜、王亚军、唐泽智、杨龙 顺、张旭、管新和.公司成立时由以上
18 位自然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出 资时间
2002 年,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及土地使用权.公司各发起人的 认购股份数和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 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刘祥华 5,700,000 19.00 罗国强 5,700,000 19.00 钟波 1,800,000 6.00 刘燕 1,800,000 6.00 邓铁山 1,800,000 6.00 王国华 1,800,000 6.00 郑国胜 1,200,000 4.00 彭勋德 1,200,000 4.00 黄盛秋 1,200,000 4.00 潘林 1,200,000 4.00 李三元 1,200,000 4.00 王敏 1,200,000 4.00 刘芳喜 900,000 3.00 王亚军 900,000 3.00 唐泽智 600,000 2.00 杨龙顺 600,000 2.00 张旭 600,000 2.00 管新和 600,000 2.00 合计 30,000,000 100.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143.492 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4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