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6-11-11 |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8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者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 应9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 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 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 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 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情形时,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