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6-11-11 |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 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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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