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6-11-11 |
28 日的会议上审议.12. 刘慧卿议员表示,立法会7个 政党(下 称 7党 ) 在早前一次会议上决定,开设首长级职位除非以相应删除同级首长级职位作为抵销,否则不会获得支持.7党会在2003年 5月 30日再举行会议,讨论是否有需要因应政府当局宣报在未来数年缩减编制而进一步收紧开设职位的准则.她又重申其立场,认为在问责制之下,由个别政策局就开设首长级职位向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提交人事编制建议的现行安排有欠理想.较佳做法是由政制事务局局长统筹该等建议,然后才提交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让议员可获得一个整体概念,知道在推行问责制之后,人事编制有何改变.罗致光议员赞同她的意见.就此,事务委员会指示秘书将委员提出的要求转告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秘书,请求政制事务局局长在谘询各政策局之后,向事务委员会提交一份综合人事编制建议.13.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常任秘书长(环 境及运输)确 认已将刘议员的建议转告政制事务局.政府当局仍属意於2003年 6月 前提交关於推行问责制的报告.尽管如此,她认为由个别政策局提交人事编制建议是有理С志烊/部门7的,因为由各政策局解释其下职位负责的政策会较为恰当.此外,政府当局正简化其工作程序,以期提高效率.政府当局清楚知道有需要减低财政预算赤字,并会采取节约成本的措施,以期达致将开支减少10%.在环境、运输及工务三个政策合并后,该等政策的协调已见改善,尤其是在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方面.现时的人事编制建议亦符合7党 所订立的准则,没有额外开设首长级薪级第8点 的首长级职位.VI. 《 《 《 《 2002年噪音管制年噪音管制年噪音管制年噪音管制(修 订修订修订修订)条 例》良好管理业务守则条例》良好管理业务守则条例》良好管理业务守则条例》良好管理业务守则(立法会CB(1)1699/02-03(03)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14.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副秘书长(环 境及运输)E2(下称 环 境运输及工务局副秘书长E2 )向委员简介政府当局拟根2002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下称 噪音管制修订 条例 )发出的业务守则拟稿,为各行业提供良好管理做法 实务指引,藉以防止法团触犯 《噪音管制条例》 (第400章). 15. 刘慧卿议员支持早日实施上述业务守则,并察悉香港建造商会(下 称 建 造商会 )曾就业务守则拟稿提出多项关注问题.她询问政府当局将如何处理该等关注问题.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副秘书长E2表示,在提交《噪音管制(修 订 )条 例草案》(下称 该 条例草案 )初期,他曾与建造商会举行多次会议,而建造商会初时表示,该条例草案如作出若干修订,便会予以支持.为此,政府当局作出例如更改警告制度等多项修订.然而,建造商会其后改变立场,在该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撤回其支持.他指出,建造商会提出的关注事项并无新意,而政府当局业已澄清该等事项.举例而言,政府当局已明确表示法团无须忧虑噪音管制修订条例提高的罚则,因为该等罚则只针对重覆违例者.他强调,业务守则纯粹为各行业提供良好管理做法的实务指引,遵守与否纯属自愿.不遵守业务守则不会构成违反《噪音管制条例》的任何规定.法团的管理人员可自行采取其他管理措施,并推行其管理系统以防止违反《噪音管制条例》.16. 余若薇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建造商会提出的下列意见:业务守则拟稿的内容与早前公布并在审议该条例草案期间提交立法会的业务守则差别甚大.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副秘书长E2表示情况并非如此.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环 境评估及噪音)(下称 环 保署助理署长 )表示,与先前获专责小组(建 造商会在2002年是该小组的成员)同 意的业务守则拟稿比较,主要差别只是在业务守则拟稿中加入了关於董事的定义,该定义是应相关法案委经办人/部门8员会的要求作出,而该法案委员会已就该事进行详细商议.对於建造商会担心业务守则拟稿会与人权法案有抵触,环保署助理署长表示,根烧镜姆梢饧,修订《 噪音管制条例》所 衍生的严格法律责任罪行,与《 基本法》有关人权的条文一致.由於业务守则只提供实务指引,让有关人士采取适当措施,以便根对胍艄苤铺趵返28A(3)条确立 尽 了应尽努力 的 免责辩护,因此不会引致人权问题.17. 就《 噪音管制条例》新 订的第28(1)(d)(i)条,余若薇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