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6-11-12 |
1、请补充披露公司金融科技信息服务业务的具体开展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鸿特普惠和鸿特信息咨询在与团贷网合作关系中享有的主要权利以及承担的主 要责任和义务,并说明公司金融科技信息服务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
一、 公司原下属两家从事金融科技信息服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鸿特普 惠和鸿特信息咨询(以下合称 子公司 )均为助贷机构,即将有借款需求并且 通过子公司风控标准审核的小额借款客户, 推荐至合作的平台 (主要为团贷网), 由合作平台撮合其平台上的投资人将款项出借给小额借款客户;
对于促成的借款, 子公司和合作平台分别向小额借款客户收取相应的咨询服务费.根据子公司、团 贷网及担保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子公司、团贷网、担保公司的主要权 利以及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如下: 子公司: 为团贷网推荐通过子公司风险审核的有借款需求的小额借款客户并 协助办理各项手续, 对于促成的借贷交易, 向小额借款客户收取相应的咨询服务 费;
子公司并不为推荐的借款承担催收义务,亦不承担逾期坏账风险. 团贷网:作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的提供方,负责出借人(投资人)的 开发和管理,为小额借款客户与出借人提供信息撮合服务,积极促成借贷交易, 对于促成的借贷交易,向小额借款客户收取相应的咨询服务费. 担保公司: 向小额借款客户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就子公司推荐的小额借款 客户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逾期发生时, 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被代偿的全部债权向小额借款客
2 户追偿,团贷网须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向担保公司出具证明文件以便追索债 权.
二、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 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 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 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投资人)实现直接借 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根据《中 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 〔2017〕
21 号) ,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 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担保机构是指与网 络借贷平台合作,对借款人的还款提供担保. 鸿特普惠与鸿特信息咨询两家子公司作为信息咨询服务机构, 根据相关规定, 尚不涉及需取得必要的资质、 许可等情形,因此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 开展业务的情况.子公司与小额借款客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借款服务 协议》 , 约定子公司协助小额借款客户在团贷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发标融资以及 与合法的出借人或其他相关方达成协议并完成借贷交易, 并由子公司提供相关的 服务,向小额借款客户收取咨询服务费.《借款服务协议》的内容合法、形式合 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子公司依据协议约定收取相关的咨询服 务费,是合法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