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6-11-12 |
2018 ) 浙0304民初5236号 张学文: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飞力火鞋材有限公 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 他方式向你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浙0304 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来 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04民初5363号 李敏、 朱荷菊: 本院受理原告诸葛海权与你们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 向你们送达,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 浙0304 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来 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 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 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 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05民初1487号 温州舒意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宝艮 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去向不明, 采用其他方式 无法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 二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应 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 民事裁定书 (转普) 等.原告诉 称: 被告在2011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复合材料, 截止
2016 年2月7日, 经双方结算, 被告共欠原告贷款计 170000元.原告现经催讨无果, 特向法院起诉.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7000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 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算, 从 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 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9年3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由审判员蔡志海、 人 民陪审员叶丽月、 林加欣 (替补: 林梅林、 张孚世) 组成 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541号 王庆美、 王思维、 王韩伟: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茗屿支行与被告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