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6-11-13 |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利息个人所得 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 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 (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 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 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本期债券的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交《
16 石化
03 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见附件, 请填写并加盖公章) 、 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帅睿| 咨询
电话:010-59969295 传真:010-59969314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2 号 邮编:100728 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 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 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联系人:帅睿| 联系方式:010-59969295
(二)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任贤浩 联系方式:010-6560835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品种三)2017 年付息公告》之盖章页)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