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6-11-15 |
一、强化节能减碳法令架构及推动组织 (1) 订定能源减碳四法之上位法律,同时亦应加速进行气候变迁因应 专法之立法 建议政府在减碳四法之上订定指导及协调分工的上位法律,并订 定气候变迁因应专法,统筹各项减碳法律之分工与整合作法,且 应加速立法工作. (2) 设立或指定专责单位,藉以整合各部会之政策落实节能减碳目标 建议由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专责单位 ( 例如 : 永续会入法 ) 将各项法 律之分工与管制作法应充分整合与协调,而非仅凭跨部会之临时 任务编组 ( 如:节能减碳推动会 ) 为之,以带领我国在最小之成本 投入下达成最大的减碳效果.另考量我国减碳之责任与能力,减 碳目标、期程及作法之规画建议参考韩国及先进国家.
第二章 对政府因应气候变迁及能源政策的建言 主管机关: 行政院
6 消费端之能耗及电力所排放之 CO2,其主管机 关为财政部.由上可知,减碳四法分由三个部 会所拟定,尽管各项法令均有清楚目的,但在 没有明确的整合分工之下,国家整体减碳政策 与推动方向,实难免有重复管制或疏漏之处. 参照先进国家各项减碳工具之分工,可将我国 减碳四法各自归类如下: 欧盟於2009 年通过能源及气候包裹法案(Climate-Energy Legislative Package),以全面 推动所有会员国的所有部门的节能减碳工作 . 此为一个全面性的温室气体减量法案,要求所 有会员国的所有部门均须承担减碳责任,并针 对多项减碳措施提供适当的标准与法规以利推 动.英国於
2000 年通过英国气候变迁计画包裹 法案,包括英国排放交易制度、气候变迁捐及 气候变迁自愿协议等,以涵盖所有部门的减碳 要求,在2008 年再通过气候变迁法以订定全国 减碳目标,并责成专责主管机关负责国家减碳 目标之达成,实为一个包含所有部门、全面性 的减碳法律.此外,为了减少气候变迁之冲击 并促进绿色经济及科技创新,澳洲政府於
2011 年通过清洁能源未来包裹法案 (Clean Energy Future Legislative Package),亦为全面性因应 气候变迁的法律,并於
2012 年7月实施,惟因 沟通与配套不足,2014 年7月已停止. 目前我国上述减碳四法之分工合作与整合尚无 妥善及明确的规划,缺乏合而为一的法律或纲 领,以致执法者与被管制者均未能清楚管制方 向,而产生极高之不确定感.爰建请订定全面 性之上位法律或专法以涵盖各部会减碳要求及 政策规划,短期内若推动上位法律有所困难, 至少亦应尽速订定气候变迁因应专法并纳入上 述原则,才能对国家减碳产生具体贡献. 建议政府在减碳四法之上订定指导及协调分工 的上位法律,并订定气候变迁因应专法,统筹 各项减碳法律之分工与整合作法,且应加速立 法工作. 建言
二、设立或指定专责单位,藉以整合各部 会之政策落实节能减碳目标 依ㄑ砸,在我国订定能源减碳四法之上位 法律或专法,将架构於不同部会下的法律予以 分工、整合并协调推动后,若能再设立或指定 专责单位,统筹办理前述工作,将对达成国家 减碳目标有显著贡献. 国外设立或指定专责机构之作法概述如次,从 相关经验来看,可归纳此应为推动及落实减碳 政策之最佳作法: 英国於订定气候变迁法之后,成立了能源及气 候变迁部及气候变迁委员会,以订定年度碳预 算、减碳政策及管考减碳成效. 澳洲在通过清洁能源未来包裹法后,成立了清 洁能源管理局,该局之组织型态为公司,采企 业化运作,并由公司 CEO 向各项业务主管之 我国法律 ( 含草案 ) 能源管理法 再生能源发展条例 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 法 能源税条例 ( 含碳税,草案 ) 国外对应之减碳政策 能源效率标准 补贴再生能源或 订定再生能源标准 总量管制与排放交易 碳税 1. 欧盟网页 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package/index_e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