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6-11-15 |
(一) 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
260 号12-1 邮编:400010
电话:023-63702866 传真:023-63845820 二零一八年四月 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 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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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公司 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于2018 年2月9日出具《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瑞海非字[2018]第01 号)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公 司 )于2018 年3月13 日发布的《关于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 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第一次反馈意见》 )提出的问题,本所 律师就 《第一次反馈意见》 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 《法律意见书》 的修改和补充, 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 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 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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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在充分审慎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反馈意见及回复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关联方.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是 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报告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原 则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公司的独立性及解 决措施等;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权益的公司能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情况,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是 否存在同业竞争及解决措施的有效性. (2)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以 下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初至今,公司是否存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情形,核 查占用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时间、发生额、履行的决策程序、 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支付情况,是否违反承诺以及规范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上 述相关内容.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 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