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6-11-21

本次增 持属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的可以免于按照相关规定 提出豁免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情形, 国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本所确认: 国电电力已于

2013 年11 月13 日发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 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就国电集团的增持情况、增持方 式、增持计划及增持人承诺等事项作出披露. 国电电力已于

2014 年11 月14 日发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 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国电集团自

2013 年11 月12 日首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截至

2014 年11 月11 日,国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电全资子公司)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 7,900,000 股,累计增持比例已达到首次增持日时公司已发行总 股份的 0.046%%,本次增持后,国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9,051,210,52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1.94%.国电电力就国电集团及其一 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事宜发布了进展公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 定. 据此,本所认为,国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增持事宜已经依照《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增持的合规性条件 根据本次增持相关方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合理核查, 国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人在本次增持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证券违法行为.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均具备实施本 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相关主体已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的可以申请豁 免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及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可以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 动人增持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经办律师: 郭克军经办律师: 贾琛2014 年11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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