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6-11-22

公司可以依据此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根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董事 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运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灵活的经营方针,努力开拓国内和国 际市场,把公司建成世界第一流的发电设备制造企业,确保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收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核能发电设 备、风力发电设备、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等及备品备件制造、销售及研发;

工业控制与自动化的研发、 制造及销售;

环保设备(脱硫、脱硝、废水、固废) 、节能设备、石油化工容器的研发、制造及销售;

仪器仪表、普通机械等设备的研发、制造及销售;

工业气体制造及销售;

电站设计、电站设备成套技术 开发,成套设备销售及服务;

总承包与分包境外发电设备、机电、成套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 境外工程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进出口贸易;

商务服 务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以上经营范围项目不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 要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合法项目) .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十五条 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有提供担保、融资或借款权,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公司债券,抵押或质押其业务、财产及任何其他资产的权利.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外市场趋势、国内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有关政府 机关之批准,可适时调整投资方针及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

境内投资 人是指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投资人. 第十九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 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003,860,000 股, 全部为普通股, 其中内资股 1,663,860,0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340,000,000 股.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司于一九九三年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46,706,300 股内资股,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向发起人非公开发行 73,293,700 股内资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 批准, 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170,000,000 股, 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向中国境 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60,000,000 股的内资股.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起人将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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