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6-11-22 |
3 有的全部 220,000,000 股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并于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完成 过户.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月七日向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非公开发行 367,000,000 股内资股,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65,000,000 股内资股, 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向包括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八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119,930,000 股内资股,于二零一零年七月五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A 股股东转增 831,930,000 股内资 股及于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三日向全体 H 股股东转增 170,000,0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2,003,860,000 股,其中内资股 1,663,860,000 股,占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83.03,境外上市外资股 340,0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 16.97.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资股股息或其他分派以人民币计价及支付, 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 股利以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公司所筹集的外币资本金的结汇和公司向股东 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公司董事 会可以做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 别一次募足;
有特殊情况不能―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3,860,000 元.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拥有、转让、赠予、继承和质押. 公司股份的转让需到公司股票登记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须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须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