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6-11-22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6元 (含税).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息: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6元;
A股的自 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0.06元;
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和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 业或个人),公司按10%的税负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54 元;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06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1日 除息日:2016年7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2日
一、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015年度税后 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 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6年5月25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 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按公司总股本2,336,900,368股计算,向全 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6 元(含税).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 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 2. 发放年度:2015年年度 3. 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上海分公司" )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4.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规定,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 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6元;
其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6元.持有公司A股股份 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A股股票时,中登上海分 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公司股票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