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6-11-22 |
持股期限在1个月 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 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 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 (以 下简称"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54元. 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税函 [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 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 币0.06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1日 除息日:2016年7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的现金 股息由公司直接发放.
2、 除东方电气集团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股息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 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 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54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 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 务人, 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后, 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 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七、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的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 及股息的支付、股息税的扣缴等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登载于香港联 交所(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的公告.
八、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