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6-11-23 |
(一) 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且属於公司经营 围和股东大会职责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节 会议的出席 第十二条 在发给股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董事会应提请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授权代理人在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根啥蠡嵴倏20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 会;
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 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提前召开,也不得无故 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在原定股东大 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 -
5 - 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 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法享有发言、质询和表决等各项权利. 第十六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 (该人 可以不是股东) 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并符合 《公司章程》 各项规定.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 托,行使相关权利. 第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 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三节 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
董事长无法出席会议的,应当由 副董事长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出席会议 的,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担任会议主席;
未指 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
如果因任何理 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担任会议主席. -
6 -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大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后,首先宣读提案,然后由提案人 对提案做说明:
(一) 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做 提案说明;
(二) 提案人为其他提案人的,由提案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做提案说明. 第二十一条 股东年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年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 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宣读 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覆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