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6-11-25 |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991) 公告 关连交易 委托贷款合同
2015 年6月19 日,本公司、锡林浩特矿业公司及建设银行铁道支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 同》 .本公司於合同有效期内,同意委托建设银行铁道支行为放款代理向锡林浩特矿业公司 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15 亿元的委托贷款. 上市规则涵义 於本公告日,大唐集团及其子公司合共持有本公司约 34.71%的已发行股本.锡林浩特矿业 公司为本公司子公司,大唐集团之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锡林浩特矿 业公司 40%的股权.故根鲜泄嬖虻 14A 章,锡林浩特矿业公司为本公司关连人士,委 托贷款合同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於《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委托贷款之金额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高 於0.1%但低於5%,故委托贷款合同仅顸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所载之申报及公告的规 定,无顸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顸经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2 委托贷款合同 日期及合同标的
2015 年6月19 日,本公司 、 锡林浩特矿业公司及建设银行铁道支行签署了 《委托贷款合同》 . 本公司於合同有效期内,同意委托建设银行铁道支行为放款代理向锡林浩特矿业公司提供 总额为人民币
15 亿元的委托贷款. 协议各方 1. 本公司,作为委托贷款人;
2. 建设银行铁道支行,作为放款代理;
及3. 锡林浩特矿业公司,作为借款人. 尽本公司所知、所悉及所信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建设银行铁道支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 (如有)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主要条款 1. 委托贷款安排 根写詈贤,本公司同意委任建设银行铁道支行放款代理,向锡林浩特矿业公 司提供委托贷款. 2. 委托贷款额度 锡林浩特矿业公司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5亿元. 3. 期限 借款期限12个月,即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8日.
3 4. 利率 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为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 基准利率上浮10%,合同期内凡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按每年的12月21日合 同利率调整日.调整后的借款利率为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人民币 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於本公告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之现行基准年利率为5.1%. 有关利率是经本公司与锡林浩特矿业公司通过公磋商 , 并经考虑锡林浩特矿业公司(作 为本公司子公司)的帐目合并於本公司的帐目后可使本集团的整体资金成本下降而厘定. 5. 计息方式 委托贷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 6. 手续费 委托贷款手续费为委托贷款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二.该手续费参照商业银行同规模委托贷 款额度的手续费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下浮一定程度的优惠.委托贷款手续费由本公司於 委托贷款发放当日一次性支付建设银行铁道支行. 7. 委托贷款所得款项用途 委托贷款将用於补充流动资金贷款及置换到期借款. 8. 委托贷款偿还时间 《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具体提款金额、提款日和还款日以锡林浩特矿业公司借款借 所规定的实际金额和日期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