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6-11-25 |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991) 公告 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委托贷款框架协议
2015 年6月29 日,本公司与工商银行宣武支行签署了《委托贷款框架协议》 .本公司於 协议有效期内,委托工商银行宣武支行为放款代理向多伦煤化工公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40 亿元的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合同
2015 年6月29 日,本公司、锡林浩特矿业公司及建设银行铁道支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 同》 .本公司於合同有效期内,同意委托建设银行铁道支行为放款代理向锡林浩特矿业公 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20 亿元的委托贷款. 上市规则涵义 须予披露交易 汇总过往交易后,由於委托贷款框架协议及委托贷款合同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 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 条)超过 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 25%,故委托贷款框架协 议及委托贷款合同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规则第
14 章项下之申报和公 告的规定.
2 关连交易 於本公告日,大唐集团及其子公司合共持有本公司约 34.71%的已发行股本.多伦煤化工 公司及锡林浩特矿业公司为本公司子公司,大唐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 责任公司分别持有多伦煤化工公司与锡林浩特矿业公司 40%的股权.故根鲜泄嬖虻 14A 章,多伦煤化工公司与锡林浩特矿业公司为本公司关连人士,签署委托贷款框架协 议及委托贷款合同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汇总过往交易后,由於《委托贷款框架协议》与《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委托贷款之金额 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 条) 超过 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 於25% , 故委托贷款框架协议与委托贷款合同及其项下之交易须分别遵守上规则第 14A 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经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派发通函 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第 14A 章的相关规定,在下一份公司年度报告及帐目中披露委托 贷款框架协议及委托贷款合同相关细节.载有委托贷款框架协议及委托贷款合同之条款 发表意见的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的通函,将於
2015 年7月21 日或之前寄发给股东. 1. 委托贷款框架协议 日期及协议标的
2015 年6月29 日,本公司与工商银行宣武支行签署了《委托贷款框架协议》 .本公司於协 议有效期内,委托工商银行宣武支行为放款代理向多伦煤化工公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40 亿 元的委托贷款. 协议各方 1. 本公司,作为委托贷款人;
2. 工商银行宣武支行,作为放款代理. 尽本公司所知、所悉及所信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工商银行宣武支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如有)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主要条款 1. 委托贷款安排
3 根写羁蚣苄,本公司同意委任工商银行宣武支行为放款代理,向多伦煤化工 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 事宜由本公司确定;
届时本公司与工商银行宣武支行、多伦煤化工公司签订《一般委托 贷款借款合同》 ,该等具体的借款合同必须受《委托贷款框架协议》之条款所约束. 2. 委托贷款额度 多伦煤化工公司在《委托贷款框架协议》项下借款额度为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