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6-11-25 |
40 亿元. 3. 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
12 个月,即自
2015 年6月29 日至
2016 年6月28 日. 4. 利率 根写羁蚣苄,委托贷款利率由本公司确定.根径禄峋鲆,贷款利率 为浮动利率,即为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上浮 10%,合同期内凡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按每年的
12 月21 日为合同利率 调整日.调整后的借款利率为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上浮 10%. 於本公告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之现行基准年利率为 4.85%. 有关利率是经本公司与多伦煤化工公司通过公平磋商,并经考虑多伦煤化工公司(作为 本公司子公司)的帐目合并於本公司的帐目后可使本集团的整体资金成本下降而厘定. 5. 手续费 委托贷款月手续费为委托贷款合同金额的 0.02083‰.该手续费参照商业银行同规模委 托贷款额度的手续费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下浮一定程度的优惠.委托贷款手续费由本公 司采用汇款方式按年支付给工商银行宣武支行. 6. 委托贷款所得款项用途 根写羁蚣苄,委托贷款用途由本公司确定.根径禄峋鲆,委托贷款 将用於补充流动资金贷款及置换到期借款. 7. 生效日期 委托贷款框架协议於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 2. 委托贷款合同 日期及合同标的
2015 年6月29 日,本公司 、 锡林浩特矿业公司及建设银行铁道支行签署了 《委托贷款合同》 . 本公司於合同有效期内,同意委托建设银行铁道支行为放款代理向锡林浩特矿业公司提供 总额为人民币
20 亿元的委托贷款. 协议各方 1. 本公司,作为委托贷款人;
2. 建设银行铁道支行,作为放款代理;
及3. 锡林浩特矿业公司,作为借款人. 尽本公司所知、所悉及所信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建设银行铁道支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如有)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主要条款 1. 委托贷款安排 根写詈贤,本公司同意委任建设银行铁道支行为放款代理,向锡林浩特矿业公 司提供委托贷款. 2. 委托贷款额度 锡林浩特矿业公司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为人民币
20 亿元. 3. 期限 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即自
2015 年6月29 日至
2016 年6月28 日. 4. 利率 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为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 基准利率上浮 10%,合同期内凡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按每年的
12 月21 日为 合同利率调整日.调整后的借款利率为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人民 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 於本公告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之现行基准年利率为 4.85%.
5 有关利率是经本公司与锡林浩特矿业公司通过公平磋商,并经考虑锡林浩特矿业公司 (作为本公司子公司)的帐目合并於本公司的帐目后可使本集团的整体资金成本下降而厘 定. 5. 计息方式 委托贷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 6. 手续费 委托贷款手续费为委托贷款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二.该手续费参照商业银行同规模委托贷 款额度的手续费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下浮一定程度的优惠.委托贷款手续费由本公司於 委托贷款发放当日一次性支付建设银行铁道支行. 7. 委托贷款所得款项用途 委托贷款将用於补充流动资金贷款及置换到期借款. 8. 委托贷款偿还时间 《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具体提款金额、提款日和还款日以锡林浩特矿业公司借款借 所规定的实际金额和日期为准. 9. 生效日期 委托贷款合同於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签署委托贷款框架协议及委托贷款合同的理由及好处 为保证按时置换到期借款并及时补充流动资金贷款,本公司向多伦煤化工公司和锡林浩特 矿业公司分别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及人民币20亿元的委托贷款.本公司认为,委 托贷款主要用於多伦煤化工公司和锡林浩特矿业公司补充流动资金贷款及置换到期借款, 有利於保障多伦煤化工公司和锡林浩特矿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与本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之资金所引致的财务费用比较,经计及多伦煤化工公司和锡林浩特 矿业公司从其他商业银行取得目前贷款之财务费用可能较为高昂后,本公司认为将多伦煤 化工公司和锡林浩特矿业公司(作为本公司子公司)的帐目合并於本公司的帐目后,本集团的 整体资金成本将会相对下降. 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意见,其意见将於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后载列於通函) 认为,委托贷款框架协议及委托贷款合同的条款为公平、合理,通过协议各方的公平磋商 并於日常业务中根话闵桃堤蹩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