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6-11-29 |
申请公开的内容;
申请公开内容 的用途.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 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通过 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供电企业收取检索、 C6C 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价格有权部门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用户申请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必要的用 户受电工程建设业务和技术标准咨询服务.
第三章 供电企业业务办理 第十五条 接到用户用电申请时,应主动提供《用户业扩报装 办理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用电申请资料清单. 用户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时,应以《缺件告知书》一次性 书面告知缺件事项,要求用户先行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应根据 《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 电源配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规定的标准及程序认定重要 电力用户. 第十七条 受理用电申请,应审查用户提供的用电申请资料、 用户本人或用户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
正式受理后应向用户提供带申请编号的《用电申请书(用户联) 》 . 存在下列情况的供电企业可不受理:
(一)用户未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或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 的;
(二)用户存在欠电费及违约金情况的;
(三)用户本人或用户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 C7C 委托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对于设计单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等参 建单位人员应用户要求参加现场勘测的,应要求用户提供选定建设 单位的书面说明(或委托书)及资质材料. 第十九条 确定供电方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能满足供用电安全、可靠、合理、经济、运行灵活、 管理方便的要求,并留有发展余度.
(二)应符合电网建设、改造和发展规划要求;
满足用户近 期、远期对电力的需求,具有最佳的综合经济效益.
(三) 应具有满足用户需求的供电可靠性及合格的电能质量.
(四) 应符合相关国家、 电力行业及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适度考虑技术先进要求;
必要时宜对多种供电方案进行技术经济 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最佳方案. 第二十条 确定供电方案应当符合以下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电网条件以及用户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 时间、用电负荷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供电方式和受电方式.
(二)根据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结合负荷分级的情况确定供 电电源及数量、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确定电气 主接线方式和运行方式等配置要求.
(三)根据确定的供电方式及国家电价政策确定电能计量方 式、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安装方案. C8C
(四)根据用户的用电性质和国家电价政策确定计费方案.
(五)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保安措施的配置、谐 波负序治理的措施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同步投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