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6-12-01

4 易行为.上述交易长期以来一直持续发生,保证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预计此类交易仍然将持续发生. 上述关联交易均已签署相关协议,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情形.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无不利影响.

五、审议程序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10 年度吉林能交总所持股权、资产委托吉电 股份管理的议案》 ,关联董事原钢先生在表决该议案时履行了回避义 务,与会的

8 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2、独立董事黄其励、石奇光、谢素华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发表 了如下独立意见: 白山鸿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和通化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分别为公 司所属浑江发电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提供必要的日常综合服务;

公 司受托经营管理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的相关资产和股权, 均与公司 签署了相关协议,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 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2010 年2月,公司与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签署了《委托管理 协议》 .

5 1998 年9月,公司与吉林省电力公司、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 分别签署了《关于浑江电厂的综合服务协议》 、 《关于二道江电厂的综 合服务协议》 .

2001 年1月,吉林省电力公司和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依据上 述两个协议中 双方同意在丙方(吉电股份)股票发行上市后,以该 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的约定,分别成立 了白山市浑江能源非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通化恒达 能源非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2 年吉林电力公司将 持有上述两个非经营公司的股权划拨给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 两个 非经营公司设立和划拨后,仍然依据《关于浑江电厂的综合服务协 议》 、 《关于二道江电厂的综合服务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公司根据市场、服务内 容、主体变化的情况,修订了《综合服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价格:白山鸿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1,485 万元人民币, 通化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442 万元人民币,计1,927 万元. (白山鸿成 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和通化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付款安排:每月

20 日前乙方开具给甲方当月应付服务费 的发票.自甲方(本公司)收到乙方开具发票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 应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相同的合同款.

(三)结算方式:按月结算服务费,合同期满前

20 日将当年服 务费结清.

(四)其他主要条款

6 违约责任:

1、甲乙任意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均视为违约,由 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赔偿.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影响乙方的服务活 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并要求甲方从逾期之日 起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滞纳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 补偿.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或合同附件要求提供服务,甲方可根据合 同约定或合同附件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罚,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 仍未达到服务标准,核减所付服务费用,但年度核减额度不超过总费 用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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