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6-12-03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提示性公告 及 恢复买卖 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愀鄯571章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刊发本公告.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刊发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 括)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化集团」)向本公司之间 接全资附属公司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中化化肥」)授予有关青海盐湖钾肥 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之选择 权.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中化化肥拟行使上述选择权,要求中化 集团之附属公司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化股份」)出售其所持青海盐 湖15.01%的股权予中化化肥(「拟议收购」),并正在就拟议收购的具体内 容与中化股份进行协商.根谢嗣窆埠凸(「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拟议收购的价格应以青海盐湖就拟议收购刊发公告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其股份 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拟议收购需要履行中国相关 监管机构的审批手续.

2 於本公告之日,中化化肥与中化股份已就拟议收购初步达成一致意向,但尚 未订立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拟议收购进行,其可能构成本公司在上市 规则下的须予公布的交易和关连交易,就此,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本公司之证券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时正於联交 所短暂停止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本公司之证券自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一时起於联交所恢复买卖.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代表董事会 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王红军 香港,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王红军先生(首席执行官)及杨宏伟先 生;

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刘德树先生(主席)、杨林先生、Stephen Francis Dowdle博士及项丹丹女士;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高明东先生、邓天锡博 士及谢孝衍先生.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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