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6-12-03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4 (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 代扣代缴.请截至2012年5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 QFII最晚于2012年5月30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 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传真号码为010-59969234,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王岩,邮政编码为 100728.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2年5月30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 司银行账户, 用途请填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纳税款,由 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收款银行为工 商银行北京中石化大厦支行,账户号为0200004209033005606,户名为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联系人:王岩 吴高峰 联系

电话:010-59969225 、59960000 传真:010-

59969234、59960386

2、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 联系人:刘云鹤、李航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3、主承销商、保荐人: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1807-1819

5 室 联系人:张璐

电话:010-66273333 传真:010-6627330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座15层 联系人:刘晶晶

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7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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