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6-12-04 |
阁下如已将名下所有中国建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代表 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 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11) (1) 修订年度上限及重续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及(2) 重续有关建筑工程的持续关连交易及(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创融资有限公司董事局函件载於本通函第
6 至27 页.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建议函件载於本通函第
28 至29 页.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载於本通函第30 至55 页.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星期一) 下午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博览道
1 号香港会议 展览中心会议室 N101 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
60 至62 页.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须按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并交回表格,并 无论如何於举行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视乎情况而定) 的指定时间不少於四十八小时前,尽快交回本公 司之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的办事处 (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22 楼)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 (视乎情况而定) 并於会 上投票.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C i C 页次 释义
1 董事局函件
6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28 创融资函件.30 附录-一般资料
5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60 C
1 C 於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 「关连人士」 、 「控股股东」 及 「附属公司」 指 各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局」 指 董事局;
「中国海外」 指 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中建股份的全资附属公 司;
「中国海外集团」 指 中国海外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本集团及中国海外发展 集团以及其於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附属公司除外) ;
「中国海外发展」 指 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688) ;
「中国海外发展集团」 指 中国海外发展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不包括於任何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附属公司) ;
「中国海外发展工程 年度上限」 指 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根伦苤泄ㄖ始懦薪ㄐ 议每年可向本集团 (作为中国海外发展集团的建筑承建 商) 授出的建筑合约的最高合约总额;
「本公司」 指 中国建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 3311) ;
「承建商」 指 建筑分包承建商、项目管理承建商、项目顾问及或 建筑材料供应商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