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6-12-09

(二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

7 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

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 召开前10日送达公司董事和监 事审阅;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8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十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十三)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 所网站上披露);

(十四)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六)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十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十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 (二十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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