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6-12-16 |
(三) 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名股东同意,公司的股份可由其持有人 自由转让.
(四) 股份购买人授权公司代其与每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合约,由 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 应尽之责任.
9 公司须指示及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拒绝以任何个别持有人的姓名登记其 股份的认购、购买或转让,除非及直至该个别持有人向该股票过户登记处提 交有关该等股份的签妥表格,而表格须包括上述声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可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二十八条 根菊鲁痰墓娑,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於三十 (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90)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务院有 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 为减少公司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必备二十二 必备二十三 必备二十四
10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及
(五)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国务院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或
(三)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一) 项至第
(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或者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 经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 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协议,或者放弃其 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协议,包括 (但不限於) 同意承担购回股份的 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的权利的协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属於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一) 项情形的,应 当在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於第
(二) 项、第
(四) 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必备二十五 A3-8(2) 必备二十六 A3-8(1)
11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公司应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三) 项规定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