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6-12-16

(二)欧盟 ETS 的由来 欧盟 ETS 是欧盟利用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和交易的市场手段, 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实现低成本减排的一种机制, 目前是国际碳市 场的主导力量.欧盟 ETS 采用 上限―交易 模式,由欧盟有 关机构向体系内的排放实体免费分配一定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 在限额以内的企业,可以出售他们多余的碳配额,排放超额的公 司则必须通过参与竞拍或在欧盟 ETS 进行购买,为超额部分买 单,包括可以购买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清洁发展机制(CDM) 核证 减排量 ,用于抵消超额部分. 欧盟 ETS 于2005 年1月1日正式启动,至今已实施两期, 涵盖了欧盟成员国近 l2000 个工业排放实体, 其排放量约占欧盟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一半, 但涉及企业多集中于少数能源密集型 行业,如炼油、钢铁、水泥、玻璃、造纸等.

2006 年12 月,欧盟委员会首次提出将欧盟航空业纳入温室

5 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立法建议.

2008 年欧盟发布 2008/101/EC 指令,决定于

2012 年12 月1日启动欧盟 ETS 第三期,增加行业 覆盖范围,其中包括将航空业纳入欧盟 ETS. 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 报告,航空二氧化碳(CO2)排放量约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 2%;

预测还将以每年 3%至4%的速度增长.另据欧盟数据显示, 每个飞机乘客平均每公里就产生

191 克温室气体, 欧洲境内国际 航空温室气体的排放自

1990 年以来,共累计增长 87%,如果照 此发展下去,到2012 年, 《议定书》要求欧盟达到的减排目标中 所获得的环境效益的 1/4 以上将被欧盟内国际航空的排放增长 所抵消.而且,欧盟认为 国际民航组织多年来在这方面无所作 为 ,所以欧盟决定 填补空白 .欧盟 ETS 作为欧盟履行《议定 书》义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成为其实施该项政策的有效工具.

(三) 欧盟 2008/101/EC 指令中关于航空业参与的相关规定 1.欧盟各成员国需在

2010 年2月2日之前将 2008/101/EC 指令转化成其国内法. 2.从2012 年1月1日起,所有到达、离开或者飞越欧盟的 航班都将受欧盟 ETS 的管制.各航空公司从

2010 年1月1日起 将承担监测和报告排放情况的义务. 3. 限额―交易 体制的目标是迫使航空器运营人通过投资 新技术或购买排放配额,从而达到减少排放的目的. 4.限额数量将根据 2004―2006 年欧盟境内和境外航班 CO2

6 排放量的平均值,计算出历史排放量.2012 年(即航空排放的 第一交易期)总限额是历史排放量的 97%. 5.不遵守欧盟-ETS 规定将受到严重处罚.如果航空器运营 人没有取得相应的排放配额, 具体承运人将因排放 CO2 被处以罚 款. 超额排放的处罚是每排放

1 吨CO2 将被处以

100 欧元的罚款, 并且航空器运营人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期购买排放配额以补足其 超额排放的部分. 尽管有些处罚对来自于非欧盟国家的航空器运 营人难以实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个管理成员国在其国内强 制措施无法奏效的情况下, 可以请求欧盟委员会对该航空器运营 人发出禁飞令, 每个欧盟成员都应当对涉及到的航空器执行该禁 飞令.

(四)欧盟 ETS 的实施制度 欧盟 ETS 运行的重要程序是监测、报告和核证(简称 MRV)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两项重要过程: 一是收入吨公里数据的 MRV:欧委会和成员国根据航空器运 营人提交的吨公里数据监测报告, 向航空器运营人分配每年的免 费配额. 二是排放量数据的 MRV:航空器运营人根据每年的排放监测 报告,向欧盟上缴相应的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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