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6-12-17 |
2005 年12 月31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3月20 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 六年元月十六日
2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和有效地利用民用航空航线资源,维护国内民用航 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 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从事国内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民用航 空运输的航线经营许可.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 国内航线 ,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线;
(二) 区际航线 ,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之间的航线;
(三) 区内航线 ,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在一个 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内的航线;
(四) 航班 ,是指空运企业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经营的 定期飞行活动;
(五) 加班 ,是指一空运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在被批准运营 的定期航线上已确定的航班数目以外临时增加的航班;
(六) 航季 ,根据国际惯例,航班计划分为夏秋或冬春航季,夏 秋航季是指当年三月最后一个星期日至十月最后一个星期六;
冬春航季是 指当年十月最后一个星期日至翌年三月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四条 实施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全国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 场体系;
(二)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三) 有利于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航班正常率和服务质量;
(四) 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弄虚作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五) 兼顾地方经济发展与空运企业利益;
(六) 有利于优化航线资源配置,完善航空运输网络.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根据空运企业经营国内客、货航线的申请,分别采取核准和登记方式进行 管理. 第六条 民航总局负责对区际航线实施经营许可的核准、登记管理, 并对全国国内航线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其所辖区域内航线实施经营许可的核准、登记 管理,并对涉及其辖区内所有航线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3 第七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设立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评 审委员会. 民航总局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评审委员会负责划分核准、登记的航线经 营许可管理范围,根据本《规定》制定每航季航线经营许可评审规则,负 责每年度两次区际航线经营换季申请的集中评审工作,审议决定国内航线 航班经营许可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航地区管理局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评审委员会根据民航总局评审委 员会制定的航线经营许可评审规则,制定适合区内特点的评审规定,划分 区内核准、登记的航线航班经营许可管理范围,负责每年度两次区内航线 经营换季申请的集中评审工作,审议决定区内航线航班经营许可管理中的 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