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6-12-17 |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二) 符合民航总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 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 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
(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空运企业从事国内航线经营,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过补充安全运行 合格审定;
补充安全运行合格审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其相应的国内航线经 营权丧失.
第二章 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管理 第九条 空运企业申请的下列航线经营许可适用核准管理的方式:
(一)涉及民航总局核定的受综合保障能力及高峰小时飞机起降架次 流量限制的机场的航线经营许可;
(二)涉及繁忙机场的航线和飞行流量大的航线经营许可;
(三)涉及在飞行安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机场的航线经营许可. 以上机场、航线的范围,由民航总局确定,并提前三个月予以公告. 第十条 空运企业在航空安全、航班正常、服务质量、诚实信用方面 的业绩优劣是核准该企业进入航线经营的条件. 第十一条 空运企业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的航线上的经营许可的, 应符合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航线旅客运输量确定的航线空运 企业准入数量调控措施. 第十二条 空运企业每航季安排定期航班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该空 运企业每航季进入新航线经营和在现有航线上增加航班的条件. 第十三条 根据保证安全和航班正常的要求,在国内航线经营许可中 实行空运企业总部所在地机场和其他基地机场始发优先的原则. 适用前款基地始发优先原则的机场由民航总局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空运企业申请航线经营许可,应在计划开航前
45 日提出. 申请人应当填写核准机关统一印制的《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书》, 并可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由4空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按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范 围报送民航总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空运企业航线许可申请 后,应在
20 日内提出意见,并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
7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受理申请之日
30 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 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民航地区管理局核准的航线经营许可,应在核准后
10 日内报民航总 局备案. 第十六条 航线经营许可申请取得核准之后,空运企业决定不在已经 核准的航线上安排航班经营时,按照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范围, 向民航总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交回《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
已 经开航但又决定停止经营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 续. 第十七条 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民航总局或民航 地区管理局预先公布的航线经营许可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和程序提出;
涉及重大事项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根据需要举 行听证,经重新评审后作出核准决定. 第十八条 空运企业应当确保核准经营许可航线的正常运营.凡核准 经营许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