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6-12-17 |
60 日内未安排航班或因空运企业自身原因航班执行率不足 50%的,核准机关可以撤销其经营许可,且二年之内不再受理该空运企业 就该航线或相关航线提出的经营许可申请.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撤销的航线许可予以公告.
第三章 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空运企业申请的下列航线经营许可适用登记管理的方 式:
(一)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范围以外的航线;
(二)国内货运航线;
(三)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划定的其他航线. 第二十条 空运企业申请航线经营许可的登记应在计划开航
30 日前 提出.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机关统一印制的《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表》, 并可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由 空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按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范 围,报送民航总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空运企业航线经营许 可登记的申请,属于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 登记证》;
对不符合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 由. 民航地区管理局登记的航线经营许可,应在登记后
10 日内报民航总 局备案.
5 第二十二条 航线经营许可登记并公告之后,空运企业决定不在已 经登记的航线上安排航班经营时,应当按照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 范围,向民航总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该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的注销 手续;
已经开航但又决定停止经营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 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空运企业应当确保办理经营许可登记航线的正常运营. 凡航线经营许可登记后,
60 日内未安排定期航班或者因空运企业自身原因 航班执行率不足 50%的,航线经营许可登记注销,且二年之内不予重新登 记.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航线经营许可登记注销的情况予以公 告.
第四章 航线经营换季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航总局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 定确定的原则和每一航季航空运输市场情况制定航线航班安排的指导原 则和经营许可的评审规则,经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空运企业意见后,于 该航季开始的
90 日前予以公告,并依据指导原则和评审规则对空运企业 换季集中提交及日常提交的航线经营许可进行核准或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空运企业在航线经营换季时,应集中提交航线经营许可 核准和登记申请,并应于该航季执行的
80 日前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 理局报送区际或区内航线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航线经营换季时,集中办 理航线经营许可核准及登记.其中列入核准许可范围的航线,召开评审会 进行评审.所有核准、登记工作应在换季
45 日前完成.对空运企业新增 航线经营许可的,在其《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或《国内航线经营许 可登记证》上予以载明.
第五章 航班管理 第二十七条 空运企业经营的定期航班应以合理的载运比率提供足够 的班次,以满足目前或合理预测到的旅客、货物和邮件运输的需求.一家 空运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航线的航班安排,由空运企业确定,报民航总局或 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二家以上空运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航线的航班安排, 由空运企业协商确定,报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