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6-12-17 |
2007 年8月签订 《 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 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和法规,合法有效,应受到 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 法院认为
2013 年8月,万强取得机长资 格, 依据双方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万强必须服务期从
2007 年8月1日至退 休年止, 从获得机长以上资格之日起为东航 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
8 年, 现在万强提出解 除合同,与合同约定相违背,不符合劳动法的 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5 年8月31 日, 万强的案件一审判 决,9 月初, 他便提出上诉并交了上诉材料, 但二审至今没有结果. 与万强前后提出辞职的, 还有东航江西 分公司的五名机长,其中三人与万强一样,在 合同中被注明 必须服务期 . 目前这六起案 件,有三起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发回重审,剩下 都在等待二审判决. 这其中,在东航服务了
13 年的史机长在
2015 年12 月拿到了一审判决.与万强不同的 是,合同中没有其在升任机长后,必须服务满
8 年的条款. 法院一审判决史机长与航空公司双方劳 动关系解除, 但由于史机长在必须服务期内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应该向东航支 付210 万元经济损失. 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 诉,二审将该案发回重审,4 月26 日,此案发 回重审后再次开庭. 追访 航空公司:业内公约限制飞行员流动 据了解,2014 年11 月26 日,在中国航空 运输协会和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的共同组织 下,4 大航空集团以及多家航空公司在北京 签署了 《 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 《 公约》明确,除控股公司之间的内部调动外,流 出幅度原则上不超过 1%. 中国航协理事长李军此前接受媒体采访 时表示,受人力资源短缺,供求矛盾突出,飞 行员选送培养方式特殊等因素影响, 促进民 航飞行员有序流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签订 《 公约》是市场自治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已 经有
42 家航空公司参与到该公约. 但是,万强表示,对飞行员而言,流动幅 度不超过 1%,即意味航空公司下属的每家分 公司的限额非常少, 如果一家公司多名飞行 员要求辞职, 就需要排队等候, 如果按照这 个所谓的有序流通, 要等上几年可能才会轮 到我 . 北京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张起淮律师表示, 《 公约》 限制飞行员平等就 业、自由择业等劳动权利,违背了 《 宪法》、 《 劳 动法》、 《 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 重侵犯了飞行员的合法权益,当属无效.飞行 员并非 《 公约》的当事人,各航空公司间签订 的《公约》对飞行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 凌驾于法律之上,剥夺、限制飞行员的合法权 利. 《 公约》更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院不能援 引《公约》作为裁判依据. 据某外籍航空公司首席代表 Helen 女士 介绍, 国外航空公司不存在这种公约或者协 议, 在国外航空业认为控制流动相当于限制 劳动者的发展,在法律上属于侵权. 分析 必须服务期为 格式条款 应属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