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6-12-18 |
(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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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