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6-12-18 |
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本公司 或 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公司于
2008 年8月26 日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以下称 中 航集团公司 )就双方已经签署的相互提供服务协议、房产租赁框架合同和广告 业务合作协议分别订立一项补充协议 (以下合称 与中航集团公司持续关联交易 的补充协议 ) ,以修订
2008 年度及
2009 年度各年根据相互提供服务协议、房产 租赁框架合同和广告业务合作协议进行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同时,本公司 与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 中航有限 )就本集团与中航有限集团之 间的各项持续交易订立框架协议, 并确定了
2008 年度至
2010 年度各年的年度上 限 (框架协议及其年度上限, 与与中航集团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补充协议合称 本 次交易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 上交所上市规则 ) 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 对年度上限的修订
(一) 相互提供服务 1. 年度上限的修订情况
2004 年11 月1日及
2006 年11 月10 日, 本公司与中航集团公司签 署《相互提供服务协议》及《 〈相互提供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 根据该等协议,中航集团公司向本集团提供若干附属服务,包括但 不限于餐饮服务、提供各类机上服务项目、仓储服务等,并预计
2008 年度及
2009 年度各年的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9,000 万元及 人民币 10,000 万元. 前述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06 年11 月13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刊发的 《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
2008 年8月26 日,本公司与中航集团公司就相互提供服务协议签 署补充协议,将2008 年度至
2009 年度各年,本公司向中航集团公 司支付的最高交易金额分别修订为人民币 65,000 万元及人民币 75,000 万元. 2. 年度上限的修订理由 1)根据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航兴业有限公司 (以下称 中航兴业 ) 与中航有限于
2008 年6月10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 让完成后,中航有限将间接持有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 称 北京航食 ) 60%股权及西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称 西 南航食 )60%股权(详情请见本公司于
2008 年6月11 日刊发 的《关联交易公告》 ) .鉴于中航有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航集 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航食和西南航食成为本公司控股股 东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航食和西南航 食构成本公司关联法人.因此,本公司接受北京航食及西南航 食提供餐饮服务,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从而增加了本公司 与中航集团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服务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
2006 年度及
2007 年度,本公司就餐饮服务向北京航食及西南 航食支付的年度金额约为:
2006 年度金额 (人民币万元)
2007 年度金额 (人民币万元) 北京航食 24,300 26,800 西南航食 7,100 7,300 总计 31,400 34,100 2)除收购北京航食及西南航食的股权外,中航有限正持续扩大其 于航空餐饮业务的投资,包括其已注册成立重庆航空食品有限 公司.本公司预期中航集团将向本集团提供更多的餐饮服务. 3)自2006 年底以来,本公司的飞机数目已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