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6-12-18 |
2008 2009
2010 实际交易上限(人民币万元) 30,000 30,000 30,000 本公司预计, 在上述年度上限的范围内,
2008 年度、
2009 年度、
2010 年度各年,本集团就地勤服务和工程服务向中航有限集团 支付的年度金额,将分别不会超过人民币 24,500 万元,就行政 管理及其他服务向中航有限集团支付的年度金额将不会超过人 民币 5,500 万元. 2)中航有限根据框架协议应向本公司支付的金额,预计将低于上 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因此,该等 交易将获豁免刊发关联交易的公告及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
(三) 主要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中航有限,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通 过其下属公司主要从事经营客运站、经营空运货站、机场地面服务、 航空配餐服务、物流及其他业务.中航有限是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 空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有本公司 11.26%股份.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中航有限是本公司的关联方,本公司与 中航有限之间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四) 进行交易的理由及益处 中航兴业将其持有的怡中航服的股权转让给中航有限之前,怡中航服 一直向本公司提供地勤服务.在前述股权转让之后,根据联交所上市 规则,怡中航服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其向本公司提供地勤服务构成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此外,本集团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中航有限集团 订立了一系列持续关联交易协议,中航有限在机舱配餐、机场地勤及 后勤业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财务资源,有能力向本集团提供 优质服务.
三、 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非关联董事批准.根据上 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不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交易条款为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 的交易.
五、 释义 广告业务合作协议 本公司与中航传媒分别于2004年1月1日及2006年11 月10日订立的《媒体及广告业务合作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 本集团 本公司及本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或权益的子公司 中航有限集团 中航有限及其下属全资或参控股企业(参控股企业仅 指中航有限持有30%或以上的资本性权益或投票权或 多数董事受中航有限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其它 实体) 中航集团公司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中航集团公司分别于2004年1月1日及2006 年11 月10 日订立的,与本公司和中航集团之间各项 持续关联交易有关的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中航集团 中航集团公司及其联营公司 相互提供服务协议 本公司与中航集团公司分别于2004年1月1日及2006 年11 月10 日订立的《相互提供服务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房产租赁框架合同 本公司与中航集团公司分别于
2004 年1月1日及
2006 年11 月10 日订立的《租赁框架合同》及其补 充协议. 呈董事会命 黄斌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