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6-12-19 |
C2C2. Sunny Corean、 契 约承 诺 人及 Power Optics 各自 承诺, 於 紧随 交割 及 直至 调 整完 成( 倘若需要进行调整)或於二零零九年经审核账目之副本递交给有关方当日(倘无需进行调整)(两者之较早日期)之前,Sunny Corean 及契约承诺人概不会转让、押记、抵押任何 股 份或 令 其负 有产 权 负担 , 导致 Sunny Corean 一方 拥有 少於5,480股 股份 , 而契 约 承诺 人 作为 另 一方 拥有 少 於合 共10,960 股 股份 而 违背 调整 目的的 情 况出 现. 3. 受限 於 交割 及 认购 协议 之 其他 条文, 倘Sunny Corean计 划转 让於Power Optics 之 任何 股份,Sunny Corean 须首先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约发售该等股份,并列明该等股份之价格、销售条款及条件.倘自该书面通知发出日期起之十四个工作日内,其他股东并未书面接受该发售,则Sunny Corean 须於其后自上述接受届满日期起之六个月内出售 其 股份 , 惟Sunny Corean 不得以(i) 低於 该 等股 份 售予 其他 股 东之 价格;
或(ii)较其他股 东 获得 发 售更 有利 之 条款 或 条件 向任 何 第三 方 发售 相关 股份. 认 购协 议 仍须 待先 决 条件 满 足方 可作 实 ,且 本 公司 无法 保 证交 割 将如 期进 行.POWER OPTICS之背景及 认 购之 理由Power Optics 主要从事手机摄像镜头之各类元件之研究、开发及销售.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符合本公司之商业利益,有助於本公司进军韩国市场,且收购可增强本公司於高 端 手机 镜头 之 设计 能力. C
3 C 释义在本公 布内, 除文 义 另有 所 指外 ,下列词语 具 有以 下涵 义:「调整 」 指於发生若干事件时由契诺承诺人向Sunny Corean 转让股份或Sunny Corean 向契 诺承 诺 人转 让 股份 ,详情载於 本 公布 「认购协议之主 要条 款 」一 节 段落 1;
「 董事 会」指本公司董 事会 ;
「 交割 」 指认购之交 割;
「 本公 司」指舜宇光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 股份 在 联交 所 主板 上市 及 买卖 ;
「 先决 条件」 指交割之先 决条 件 ,详 情 载於 本公 布 「先 决 条件 」一节;
「契诺 承 诺人 」 指李康元先 生(Mr . Kang Won Lee) 、李相杰先 生(Mr . Sang Geol Lee) 、田锺先生 (Mr . Jong Jeon)及林炳三 先生 (Mr . Byung Sam Lim) , 彼等 均为Power Optics 之现 有股 东;
「港元 」 指港元,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香港 特别 行 政区 法 定货 币;
「 韩国 」 指大韩民国 ;
「 韩元 」 指韩元,大 韩民 国 之法 定 货币 ;
「 上市 规则」 指联交所证 券上 市 规则 ;
「 新股 」 指312,396股股 份;
「Power Optics」 指Power Optics Co., Ltd, 在韩 国 正式 注册 成 立之 公司, 拥有 法定股本5,000,000,000 韩元,拆分为1,000,000 股每股面值5,000 韩元之股 份;
「 Power Optics之公司章 程」指Power Optics 之公 司 章程 ;
「 股份 」 指Power Optics 股本 中 每股 5,000韩元之股 份;
「联交 所」指香港联合 交易 所 有限 公司;
「 认购 」 指Sunny Corean 根瞎 协 议认 购新 股;
C4C「认购 协议」 指Sunny Corean 、 Power Optics 以 及契 约承 诺 人就 认 购新 股於 二零零八年 十二 月 八日 签 订之 认购 协议;
「 Sunny Corean」 指Sunny Optical Corean (BVI) Limited,在英属处 女 群岛 注册 成立之公司 ,为本公司 全 资拥 有之 附 属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