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6-12-19 |
股东可在本文其后所述的期间有效提交下?文件至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 香港九?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8?) ,建议推选一位除退任董事或 董事推选以外之人士?选董事一职: 1. 表明有意提名该人士?选董事之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须?明该人士的全 名,包括根愀?合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规定之该人士??详情并经该股东签署;
及2. 该人士签署表示愿意?选之书面通知?同同意刊登其个人资?的书面同意 书. 该等文件须於寄发股东大会通告后七 (7) 日内的期间提交至本公司注册办事处. 本公司於收到上述文件后将核实该等文件,及倘该建议符合程序,将按照上市规 则第13.70条的规定就该建议刊登公告及/或发出补充通函. 倘股东大会以至少足十(10)个营业日或十四(14)日(以较长者为准)书面通 知召开的情况下,本公司可能在股东大会日期前少於十(10)个营业日收到於上 述期间内提交之该等文件,则本公司将需要考虑将股东大会延期以?让股东有至 少十(10)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的有关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