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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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 NVC LIGHTING HOLDING LIMITED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2222) 自愿性公告 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特此宣布本公司于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召开的董事会上审议通过了,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公司制 度: 1. 国内客户赊销暨授信管理制度 2. 经销商、代理商、品牌授权管理办法 3. 董事会下属机构组织架构及其职责 上述制度的核心内容概要总结如下.

一、国内客户赊销暨授信管理制度("制度一") 制度一规定: 1. 客户(包括运营中心和直营客户)向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提出信用额度申请, 由本公司之附属公司销售部门填写相关额度审批表,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额度 内, 须经本公司法务中心, 财务系统、 行政总裁、 两位主管执行董事批准后执行;

超出上述额度的,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2. 对EMC客户的授信,特定金额以下须由本公司行政总裁、董事会授权的执行 董事、首席财务官共同签字确认;

特定金额以上需报董事会批准. 3. 未经授权程序支付的授信额度,如发放视同侵害本公司或附属公司资产行 为,本公司及附属公司财务部均应拒绝执行,本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应追究其责 任,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全部赔偿. 4. 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的特别或紧急事件状态判定应由本公司董事长确认.由於 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经营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对外授信产生坏账

2 的,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可以随时取消对外全部授信或部份授信,并及时采取法律 措施进行财产保全或增加抵押物. 此决定由本公司董事长和任何一位董事共同签 署生效.

二、经销商、代理商、品牌授权管理办法("制度二") 制度二规定: 1. 董事会负责审批所有新加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销售网络的品牌授权商、地区 运营中心及新兴渠道品牌授权商和年度合同金额达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代理 商及前述任何经销商、品牌授权商和代理商的合同主要条款的确定和变更. 2. 本公司管理层负责依照本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的流程和权限批准除董事会批 准围外的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一般经销商、代理商的入网及合同主要条款的审 定. 该等批准需要本公司行政总裁和副总裁书面一致同意且有本公司两名执行董 事联名签署方可生效. 3. 任何经销商、代理商以及品牌授权商的交易如属於关连交易,应遵守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本公司关连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公告程序.如关连方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判定),则无论金额大小,均 报董事会批准. 4. 依鲜鍪谌氨竟炯案绞艄狙“瘟鞒萄〕龅木獭⒋砩桃约捌放 授权商须遵守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有关订立书面协议、 接受持续审查及年度审查的 规定.

三、董事会下属机构组织及其职责("制度三") 制度三规定: 除现有董事会下设的战略与规划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以外, 董事会还将下设审计内控部和董事会秘书处两个日常机构负责董事会日常 事务的处理.其中: 1. 董事会秘书处将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办公工作、重大人事管理及权益和重大法 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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