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6-12-20
(证 券法苑)

52013 ) 第八卷 ,第284 一294 页 何为公 开公 司法 / 理论

0 .

) 以资本市场与股份公司法制度为中心 上村达 男今 *著熊洁~ 译 摘要 :股 份公 司与资本 市场 互为表 里 有限责 任制度 是股份 公 司进入 资本市场 的基 础,从中/游离0出来 的股 份 架起 了股 份公司和 资本市场的桥梁 比起美国宽松的公司法制, 谨慎型的欧洲公司 法制度更 值得 日本借 鉴 关键 词 :公 开公 司法理论 股东投资者 资本 市场 股份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体 , 但股份公司的有 限责任特征容易造成市场失灵, 不利于保护投资者 权益 为此, 需要重构公开公司法理论 一!何为公开公司法 /理论

0 股份公 司制 度是 能 够有 效利用最 大规模的证本论文 曾提交于

2 0

1 2 年度 清华 大学举 办的 / 二十 一世纪 商法论坛

0 日本早稻田法学院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日本早稻 田大学法学博 士 何为公开公 司法 / 理论0券市场 的公 司形式 , 在这点上 它 与其 他 的公 司形式 存在 很大的差 别 适合于证券市场的股份公司制度的特征应来 自于证券市场的理论 , 应 符合市场要求 , 在此意义上股份公司法就必然是公开公司法 那是否 有必要还特别提 出公开公 司法理 论呢? 对证券市场 的失控导致 了股份 公司制度的崩溃, 随之出现了经济大混乱 欧美国家已有沉痛的教训, 积累了相应的经验和智慧, 而 日本并不具备这种经历 与最大规模 的 证券市场成为一体的股份公司制度应为何种制度, 剖析前暂且先搁置 欧美国家 目前的理论 , 需以新的设想重新构建公开股份公司法理论, 应 对因运用股份公司制度而出现的风险 仅仅因为欧美国家依然使用着 旧的概念与理论 , 我们如果直接继受欧美的理论 , 就会 因不学习历史而 徒劳地重复重大的失败 欧美国家虽然有着丰富的经验 , 但他们 因为 易于依赖经验所以尚在反复失败 构建公开公司法理论正是我们对欧 美国家的现状持批判态度的体现 因此 , 重要的是将欧美国家过于依 赖经验而怠 于理论 化的 问题趋 向理论化 , 由此 实现 以理论 型 /智 慧 0超 越经验型 /智慧

0 二!股份公 司为何能够运用 自如证券市场 ? 回应这 一问题只能从何 为股份公 司谈起 笔者认为需 构建将 传统 理论 中的以人 的集合体 社团社员一股 东为中心 的理论 转换 为 以物 为中心的证 券市场的理论 的基 础,再将焦点 回放到人 的意义 上 也就是 说,将迄今 为止 以人 的意思 为中心说 明一 切的理论转换 为具 备适合证 券市 场 出资形式 的股份 的理 论后 , 结合 人 的理论 需 从理论 上 克服 被冷 酷 的资本理论贯 穿的证券市场这 一非人性 的世界 , 从而看到真 正的人类 因此 , 首先应 探讨有 限责任 性质的转换 股份公 司法最 大的特色在于全体 股东均负有 限责 任 但是 同为有 限责任, 资合公司(康孟达一K o ~ d i t g e s e l l s c haf t )的有 限责任社员 ! 有 限责任合伙 (p咖ershipinco~enda m ! h而t e d p曲ersh i P )的有 限责 任合伙 人与股份公 司的有限责任在本 质上完全不 同 前 者的这些 公司或事业 中的有 限责任 附着于人之上 无限责任也是如此 在章程 中记 证券法苑(第 八卷)载某人为有限责任社员或无限责任社员 但是, 股份公司中是否存在 被称为有限责任社员的人呢? 有人见过此人吗? 股东是股份 (s h a r e ) 的持有人(ho f de r ) , /有限责任社员 0似乎完全不存在 此处并不存在 有限责任社员 , 而是因为持有限定责任的金融商品一股份这一物的结 果, 持有人的责任仅为有限责任而已 总之 , 有限责任不是附着在股东 这一人之 上,而是 附着于股 份这一物之 上 为何股份这一物必须是有限责任呢? 这是因为作为整体的各不相 同的股权 /s t o c k 0变形为均一的 ! 同一性质的 ! 大量的抽象单位 /s h a r e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