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6-12-20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贸易法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四部分:临近破产期间 董事的义务 可向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索取进一步资料: UNCITRAL Secretariat, Vienna International Centr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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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纽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注 联合国文件都用英文字母附加数字编号.凡是提到这种编号, 就是 指联合国的某一个文件. ? 联合国,2013 年12 月.全世界版权所有. 本出版物中所用的名称以及材料的编制方式并不意味着联合国 秘书处对任何国家、领土、城市或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 对其边界或界线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 出版: 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英文、出版和图书馆科. iii 目录 段次 页次 第四部分导言和目的.1-3

1 一.背景 1-15

3 二.临近破产期间董事义务的要素 1-44

9 A. 义务的性质 1-7

9 B. 义务产生的时间: 临近破产期 8-12

14 C. 确定负有义务的当事方 13-16

16 D. 责任 17-35

18 E. 关于董事责任的强制执行 36-44

25 附件五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决定.31

1 第四部分 临近破产期间董事的义务 第四部分导言和目的 1. 第四部分的重点是企业临近破产或者破产不可避免时那些 负责就企业的管理作出决定的人可能要承担的义务.破产程序 一旦启动,此类义务即可强制执行,规定此类义务的目的是保护 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并为及时采取行动提供 动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所经历的财务困境的影响. 2. 所述及的就此类义务作出规定的条文的一些关键要素包括: (a) 义务的性质和程度,(b) 义务产生的时间,(c) 义务归属于哪些 人,(d) 对违背义务的责任,(e) 义务的强制执行,(f) 适用的抗辩, (g) 救济办法,(h) 哪些人可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义务,(i) 如何为 这些诉讼供资. 3. 本部分使用了《立法指南》其他部分以及由贸易法委员会 编拟的其他破产法规所共有的术语.为了给读者提供方向,对 本部分应当结合《指南》导言所载术语表已经列入的术语和解释 一并阅读.1

1 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 E.05.V.10,载于 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unci- tral_texts/insolvency.html .

3 一.背景 1. 公司治理框架规范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及其他利益 关系人之间的一系列关系,不仅提供了据以确定和实现公司目标 的组织架构,而且还提供了籍以监测业绩情况的标准.良好的 公司治理应当鼓励董事会和管理层追求符合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 目标,并提升推动企业投资和发展所必需的信心.国际层面为 制定广泛采纳的公司治理原则

2 做了很多工作, 其中包括企业破产 时那些负责就企业的管理作出决定的人 (本[部分 ] 称作 董事

3 ) 的义务. 2. 许多破产法承认,一旦破产程序启动,董事所负义务在实质 内容及重点上,都将有别于这些程序启动之前适用的义务,重点 是优先实现价值最大化和保全破产财产以便分配给债权人.破产 管理人通常会让董事脱离对公司事务的日常参与,但有些破产法 规定董事仍可继续发挥作用,尤其在重整方面. 《指南》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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